好心借车出事故 车主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9-07-09 10:49:50


    新干法院网讯  娄某碍于情面将父亲娄某某所有的两轮摩托车借车朋友邓某使用,邓某因驾驶不当造成傅某伤残,邓某及娄某父子均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邓某赔偿傅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娄某及父亲娄某某共同赔偿傅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另外娄某某还要对属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120300元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5月,娄某将其父亲娄某某已处于注销状态的两轮摩托车借给朋友邓某使用,邓某无证驾驶该摩托车至新干县新华书店路段,因未确保安全行驶距离,与傅某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傅某十级伤残。经交警大队认定,邓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傅某将邓某及娄某父子一起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娄某某对其所有的处于未年检、注销状态的两轮摩托车疏于管理,之后娄某将该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的被告邓某驾驶,最终导致本案事故发生。邓某、娄某、娄某某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邓某对傅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娄某父子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娄某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为案涉两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还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傅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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