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得彩礼就失踪 终因诈骗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9-07-30 11:18:22


    新干法院网讯  近来有不少农村青年到了适婚年龄却难以成婚,于是有人趁机以介绍对象为名,诱骗他人财物。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曹某退缴的赃款38200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李某。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底,被告人甘某从他人口中得知新干县人李某想相亲结婚,便产生了骗婚的想法。遂联系外甥女刘某(在逃)和被告人曹某一起商议骗婚事宜。甘某让刘某以“袁某妹”的虚假身份冒充相亲女,让曹某冒充“袁某妹”的哥哥,并叫曹某办理了假的户口本和身份证。2016年11月30日,李某父子来到赣州市某地与甘某等人见面商量相亲事宜。双方谈妥以后,甘某要求李某支付见面礼,李某便当场散发了4800元现金红包,其中刘某2600元、曹某1600元、甘某及其儿子600元。次日,甘某和刘某随李某等人来到新干县。甘某又向李某索要了40000元彩礼钱并于当晚返回赣州。几天后,刘某也借机逃走了。甘某将40000元彩礼钱中的5000元给了曹某、15000元给了刘某,自己分得20000元。

    2018年11月底,新干县公安局民警通过侦查发现了被告人曹某的行踪。几日后,曹某和甘某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曹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44800元,其中66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了被害人,其余38200元暂存于法院执行款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假借结婚收取礼金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李某44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曹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其亲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赃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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