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野生蛇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9-08-16 09:56:02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一审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多次在其家中非法收购他人出售的野生蛇。7月16日,新干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朱某家当场查获了装有97条蛇的蛇皮袋1个和网兜13个,遂将其传唤到案。经鉴定,查获的97条蛇分别为舟山眼镜蛇12条、王锦蛇47条、银环蛇21条、乌梢蛇6条、灰鼠蛇11条,以上蛇类均属于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中舟山眼镜蛇同时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所列物种。7月25日,森林公安民警放生了查获的95条活体蛇,2条死体蛇及蛇皮袋、网兜也已被依法销毁。2019年2月,被告人朱某主动向森林公安机关缴纳了资源损失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舟山眼镜蛇12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朱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了资源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且所收购的野生动物均已被公安机关追缴等情况,法院认为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考虑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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