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金额与欠条金额不一致 法院判以出借数还款

  发布时间:2019-08-19 10:00:24


    新干法院网讯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将利息一并写入欠款金额中,遇到纠纷时,以欠条金额为准还是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杨某偿还聂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800元。

    2013年6月17日,杨某以需要资金购买附属房为由,向聂某借款。当日,聂某以现金方式向杨某出借了30000元。为此,杨某向聂某出具了一份借条,主要载明“今借到聂某现金33600元,限一年时间,2014年6月17日前还清”等内容。之后3年,杨某按本金30000元,年利率12%,陆续向聂某支付了至2016年6月17日借款利息,并在借条上注明还利息的情况。此后,杨某未再向聂某还款。对剩余的欠款,经聂某多次催问未果。为此,聂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向聂某借款,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为33600元,但实际借款金额为30000元 ,故应认定本案借款为30000元。双方在借条上载明的33600元,可视为约定年利率12%,即其中3600元是对利息的约定。且事后几年,双方均按年利率12%计算并支付了利息,故法院认定本案借款的年利率为12%。杨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系违约行为,其应继续履行还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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