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借款“砍头息” 法院判决抵本金

  发布时间:2019-09-04 15:47:19


    新干法院网讯  虽然借款人李某在《借条》上写明借款本金为50万元,但出借人王某在转款时预扣了9000元利息,其借款本金只能按照实际支付的491000元确定。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王某要求李某按本金50万元还款的诉求未获支持。

    2018年10月2日,李某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王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8‰计息(即月息9000元),王某预扣一个月利息9000元后,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向李某转款491000元。按照王某的要求,李某向其书写一份50万元的《借条》,载明借期一年,按月利率18‰计息等。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偿还借款本息,王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王某借款并自愿出具《借条》,系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王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月利率18‰计算借期内及逾期利息,因庭审中王某提供的银行转账流水载明的金额为491000元,其自认约定的借款本金为50万元,但预先扣除了利息9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一审法院依法确认王某实际出借的本金为49100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491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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