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仅凭转账流水 举证不能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9-29 09:36:51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聂某仅凭银行转账流水起诉要求魏某归还借款,却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聂某经案外人肖某介绍与魏某相识,并于2016年4月14日和2016年6月4日分别向魏某银行账户转款25000元和50000元。后聂某以魏某拖欠其借款不还为由,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聂某仅向法庭提价了银行转账流水,却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魏某则辩称,聂某向其转款75000元是事实,但该款项性质并非其所述借款,而是合伙资金。然而,魏某也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所述。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间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银行转账流水记录,予以证明,其虽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但仍应就双方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案中,聂某代理人陈述聂某与魏某并不熟悉,系经案外人肖某介绍相识,聂某在向魏某出借较大数额的款项,却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等材料证实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与常理相悖。庭后,聂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聂某仅凭银行转账流水记录,尚不足以佐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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