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杀野猪一时爽 判处罚金终身悔

  发布时间:2019-11-21 09:27:11


    新干法院网讯  “都怪自己耍小聪明,想走捷径致富,哪知犯了罪,判了刑……”在案件宣判后,刘某满腔悔意。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刘某罚金8000元。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从网上购买电瓶、升压机、绝缘杆等狩猎设备。之后,刘某便在新干县麦㙦镇某山场铺设了900米左右的电网,用于电击野生动物非法牟利。2019年7月24日晚上,刘某电击到一头重约80斤的野猪,拿到新干县农贸市场准备出售,后因价格问题未得逞,刘某便将野猪肉用于家庭食用。2019年9月4日5时30分许,刘某从该山场上搬运电瓶、升压机和远程操控器等狩猎设备时,被新干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00元和生态环境修复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00元和生态环境修复费2000元,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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