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重新约定退伙款 双方均应受约束

  发布时间:2019-12-03 15:15:23


    (新干法院网讯)合伙人之间虽受合伙协议的约束,但若通过微信方式对合伙协议进行相应的变更,亦应受到微信约定的约束。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法院判决彭某支付陈某退伙款3000元。

    2016年,陈某、彭某及谢某三人合伙经营一家美发店,其中陈某出资55000元。三人为此签订了《美发店合伙经营协议书》,同时约定:“退伙必须经所有合伙人认同方可退出,在合伙期间要退伙的,共同协商,所有股东同意退还退股人入股金额的50%”。之后,谢某退伙,并按照《美发店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完成退伙款结算事宜。2019年3月,陈某提出退伙,彭某表示同意,同时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彭某应向原告支付退伙款13000元。之后,彭某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原告支付退伙款10000元,余款3000元未付。此后,双方因退伙余款数额发生争议,彭某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陈某与彭某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退伙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陈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与彭某就退伙款项数额达成一致后,又主张应按《美发店合伙经营协议书》相关约定向其支付退伙款17500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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