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怠于行使权利 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

  发布时间:2020-01-17 16:02:49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制清算案,因清算组无法全面查清公司财务,该院依法裁定终结某工程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2003年,申请人王某与林某、刘某、陈某合资注册成立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四股东所占股份比例均为25%,后林某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申请人王某。在公司注册成立后,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只开展了新干县工业园区项目的经营活动,此后一直处于歇业状态。2005年,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未依法进行清算。

    2009年,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被申请人与陈某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案,判决陈某履行股东义务,向被申请人交付公司各项报表、凭证、台账、明细账等财务账簿及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相关印鉴。

    2018年,在陈某军与某工程公司、王某、陈某、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确认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向陈某军支付工程款439400元,公司股东王某、刘某、陈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按照相应股份比例偿付了工程款。

    此后,申请人王某以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十多年未进行清算,造成其利益受损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依法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该案中,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注册后仅进行了一个工程项目的经营活动,之后一直处于歇业状态。申请人王某系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持股50%的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知晓上述情况后未及时组织公司清算,亦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直至2018年,申请人王某在承担了相应股份比例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才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而此时距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近十四年之久,申请人王某实为怠于行使相关权利。

    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经依法督促、协调、监督公司股东进行清算及协商等事宜,但因时间久远、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又因各方存在分歧,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客观上确已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经法院书面督促,由公司股东组成的清算组仍未提交最终清算报告,依法应当及时终结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可在终结清算程序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综上所述,该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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