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混社会”亲戚强揽工程获刑罚

  发布时间:2020-02-28 11:03:31


    新干法院网讯  为拿下工程项目的承建权,竟然请来“混社会”的亲戚“助阵”。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肖某、邹某、李某、徐某四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新干县桃溪乡政府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一个园林景观工程项目。因被告人肖某妻子的侄子邓某军(另案处理)是“混社会”的,平时打打杀杀,不务正业。在投标之前,被告人肖某、邹某、李某、徐某曾多次商量先以邹某、李某、徐某的名义正常参与投标;若未中标,则请邓某军出面想办法拿下这个标,并得到邓某军同意。

    竞标当天,被害人曾某、聂某二人中标该项目后,被邓某军及其手下马仔拦下并要求曾某将中标的项目无偿转让出来,曾某不肯,遂驾车离开。邓某军用手机拨打与肖某电话商量后,带着马仔将二被害人小车拦停。邓某军随即用言语威胁曾某、聂某等人,强拉小车车门,用脚踢打小车的驾驶位车门,将车门踢瘪。随后,曾某下车,邓某军再次威胁曾某要将中标的项目转让给自己,否则曾某这个项目也做不了。曾某、聂某等人迫于压力,最后以2.3万元价格将项目转让给肖某、邓某军等人。四被告人取得该工程项目后,因不懂工程中绿化等设施建设,便以3.8万元左右的价格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承建,从中非法获得15000余元,纯获利9000元左右,四被告人每人分得2000元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邹某、李某、徐某指使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合法取得的项目标的,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四被告人的作用相当。四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亦可从宽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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