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不成转盗窃 数罪并罚获实刑

  发布时间:2020-03-27 12:05:22


    新干法院网讯  新干一男子因债务缠身竟心生歹意,想通过抢劫来“发家致富”。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一审以抢劫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在新干县某养猪场工作期间认识了从事生猪贩卖生意的王某。通过平时的接触,刘某觉得王某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人老实大方,又因为自己债务缠身,便产生了抢劫王某的想法。2019年1月15日,刘某谎称自己的朋友在新余市南安乡的养猪场有生猪要卖,便约了王某去南安看猪。傍晚时分,刘某、王某先后驾车来到界埠镇河西加油站会合。随后,王某驾驶一辆越野车载着刘某朝南安方向继续行驶。当行至一个路口时,刘某示意王某停车,并假装要等其南安的朋友过来。等了几分钟后,坐在驾驶位后面的刘某突然用手抓住王某身上的安全带,用力勒住王某的脖子,并谎称自己手上已经有五六条人命,威胁王某转50万元钱。王某被迫拿出自己的手机,准备转钱给刘某,但发现手机银行账户余额只有22万元,刘某就说先转22万。王某转账时故意将头扭到一边,导致手机银行人脸识别支付未能成功。随即假托刘某勒得太紧没法转钱,刘某便稍微松了一点劲。王某见状乘机挣脱下车往新干县城方向逃跑,并拨打电话报警。

    被告人刘某见王某已经逃跑,便从车内拿走王某钱包内的现金2601元后,关门离开。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新干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后,刘某向被害人王某退还了非法所得赃款2601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钱财人民币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人民币2601元,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对其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积极退还了盗窃所得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刘某犯有数罪,且所犯抢劫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判处非监禁刑。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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