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不该贪便宜买赃物 三名男子均因此获刑

  发布时间:2020-04-26 16:42:22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敖某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邓某生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敖某辉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易某根(已另行处理)窜至新干县桃溪乡某村,将被害人徐某停在家门口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之后,电话联系被告人敖某云是否有购买愿意。被告人敖某云贪图便宜,在明知该车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2800元买下。经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9993.8元。

    2018年1月,易某根窜至新干县桃溪乡某村,将被害人李某停在家门口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电话联系被告人邓某生,问其是否愿意购买。邓某生明知该三轮摩托车无任何购车凭证、来历不明,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3000元将其购入。经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8860元。

    2018年7月4日晚上,易某根窜至新干县溧江镇某村,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电话联系被告人敖某辉,询问其是否有购买意向。被告人敖某辉明知该三轮摩托车无任何购车凭证,仍贪图便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2100元买入。经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8487.2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敖某云、敖某辉、邓某生明知他人出售的三轮摩托车是盗窃所得赃物还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敖某云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但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收购赃车的目的为自用,已由其妻子代为退赃,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敖某辉、邓某生为自用而收购赃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签字具结,已由其妻子代为退赃,对其均可从轻处罚。又经该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敖某云、敖某辉、邓某生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综合以上情形,该院依法对三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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