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账簿被拒 行使知情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0-05-06 11:53:56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公司应提供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供邹某查阅、复制。

    2019年8月15日,邹某作为公司占股20%的股东,为了解公司经营、财务及利润分配情况,书面申请查阅相关账簿资料,但被公司拒绝。邹某行使股东知情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公司相关账簿资料。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作为主要的股东权利之一,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活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国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了股东知情权,即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该案中,邹某作为公司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具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权利。其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及利润分配为由书面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财务会计报告,理由正当,程序合法,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后不予答复,亦不提供查阅、复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邹某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公司拒绝邹某的查阅请求,已违反法定义务,损害了邹某的股东知情权。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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