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7月9日,新干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巧用信用修复机制,帮助被执行人“纠错复活”,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促使案件顺利执结。
2005年6月,何某因购货车所需向某运输租赁公司借款35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及期限。何某保、何某豹以担保人的身份自愿承担借款本息的担保责任。然而,何某并未如期还款,截至2008年4月5日,何某尚欠该运输租赁公司本息35万余元。2008年4月,该运输租赁公司向新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08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扣押了何某经营的牵引汽车一辆及挂车一辆,评估价值为16.36万元。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将其以16.36万元转卖给他人,卖车款由该运输租赁公司收取。
该院另查明,何某以帮别人开车为主,月工资4千元左右,何某保、何某豹在家务农,年收入在3-4万元。三人均在农村建有一栋三层的住房。2013年以后,该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一直拒不履行。为此,该院于2015年6月将被执行人何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4月2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公布后,该院及时将该文件精神传达给被执行人何某。同时调查发现何某现为某村村干部,因失信问题,很可能被免除村干部资格,而该制度正有利于其修复信用。
2020年4月28日,何某向该院申请信用修复,并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还款事宜。5月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何某同意在2020年7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欠款25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同日,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何某的情形符合江西高院关于信用修复机制意见的规定,该院据此作出对何某暂停适用信用惩戒的决定,并将何某从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予以屏蔽。7月9日,何某将执行款25万元主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
失信惩戒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信用修复机制的出台,给了那些能够及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失信人一个补救改正的机会。该院积极运用此项机制,不仅有利于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积极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更有利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