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野生眼镜蛇 男子被判刑后悔不当初

  发布时间:2020-07-14 08:46:29


    新干法院网讯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我不应该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希望人们以我为戒……”在案件宣判后,干某杰留下了悔恨的泪水。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干某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

    2019年9月12日,干某杰在新干县某商务宾馆楼梯入口处,以15元的价格向刘某收购一张冷冻野生小麂皮毛。2019年11月4日晚8时许,干某杰在家中以15元的价格向他人收购一条约9两重的野生眼镜蛇(活体)。2019年11月6日早晨,干某杰又在某商务宾馆楼梯入口处,以15元的价格向他人收购一条约8两重的野生乌梢蛇(活体),以10元的价格向熊某收购一只野生夜鹭(死体)。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干某杰收购的野生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该物种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舟山眼镜蛇、乌梢蛇、夜鹭、小麂均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上野生动物价值合计人民币7300元。干某杰收购上述野生动物时,未办理收购野生动物许可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干某杰不具有收购野生动物资格,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舟山眼镜蛇1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干某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为购买舟山眼镜蛇、乌梢蛇等动物的行为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对被告人干某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切勿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否则将可能面临危害健康和承担刑责双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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