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获刑19年!傅某刚等32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0-07-24 15:33:41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傅某刚、皮某刚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10项罪名判处傅某刚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9项罪名判处皮某刚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30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九万五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傅某刚刑满释放后伙同皮某刚采取笼络、利诱等方式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恶势力团伙,该团伙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树立了傅某刚、皮某刚在社会上的恶名及威望。

    2012年2月,傅某刚为树立非法权威,指使组织成员刘某伟、朱某保等人持刀砍伤受害人李某新,受害人李某新慑于傅某刚等人的恶名,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导致傅某刚等人未受到法律惩罚,一时恶名大噪,至此以傅某刚、皮某刚为组织者、领导者,邓某军、李某旺等人为骨干成员,邓某琪、曾某昆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该组织在新干县金川镇、溧江镇、桃溪乡一带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其中,组织实施的犯罪有29起、违法行为14起;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恶名插手新干县昌赣客专CGZQ-4标项目、赣江新干县和峡江县境内河道采砂项目、新干县丰瑞建材城、丰瑞府邸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获取了巨大经济利益,并将其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成员生活,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该组织在形成、发展、壮大过程中,实施了多起恶性追砍、殴打等暴力行为,侵蚀了基层政权,公然挑衅了政府权威,在新干县娱乐行业、建设工程领域及招投标领域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给当地人民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严重破坏了新干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此外,该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外还分别实施了窝藏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以傅某刚、皮某刚为组织、领导者,通过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的犯罪集团,具备明显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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