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关系转为借贷关系 债权人诉至法院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0-08-05 15:21:29


    新干法院讯 曾某与刘某曾经合伙承包工程,但散伙后一张《借条》将双方的合伙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刘某向曾某偿付借款5万元。

    曾某经案外人张某介绍与刘某相识。2017年,三人合伙承包土方工程,当时口头约定每人投资10万元,各占三分之一股份。因张某与刘某资金周转困难,投资款30万元全部由曾某支付。之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工程亏损。经三人结算,张某、刘某应分别向曾某支付5万元。但刘某未按约还款,为此,2019年6月11日,刘某向曾某出具一份5万元的《借条》。此后,刘某仍未还款,曾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与曾某及案外人张某在合伙关系终止后,自愿向曾某出具《借条》,实质系清算,该《借条》系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合伙关系由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刘某尚欠曾某借款5万元,有其签字确认的《借条》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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