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私下买卖宅基地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0-08-24 11:53:32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村民间私自买卖宅基地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

    2017年5月1日,孙某与谢某某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谢某某将其名下的一块空地卖给孙某建房,孙某当场支付了75000元现金。之后因孙某建房时遭到谢某某的兄弟阻挠,双方产生纠纷。为此,孙某诉至该院,要求谢某某返还“买地款”75000元,并按同期利率支付利息1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与谢某某之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此,孙某与谢某某、杨某某之间签订的土地买卖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因该合同无效,谢某某依据其取得的财产75000元应予返还,孙某要求谢某某支付利息的诉请亦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近年来,在我国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部分村组出现了宅基地分配使用不平衡的状况,导致村民之间私下买卖宅基地的行为频发。该案中,虽然涉案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效力因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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