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挪用公款150万 自首又退赃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0-09-17 16:07:52


    新干法院网讯  新干某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集体资金150万元,影响恶劣。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新干县某乡政府以280万的价格收回了一块土地归该乡某村委集体所有,用于新村建房。之后,乡政府与村委达成协议,由乡政府承担其中的150万元,村委承担130万元。该村委为筹集土地补偿款决定向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每户收取1万元建房报名费,并确定由报账员刘某保管。因新村二期建房审批手续未通过,导致宅基地无法分配。直至2018年4月,该村委才将收取的村民建房报名费退还给村民。在此期间,时任该村委主任的被告人谢某分别将50万、100万两笔资金挪用借贷给他人。

    2015年12月,谢某将村民建房报名费中的50万元借给敖某用于资金周转。2016年3月,敖某如数返还,谢某赚得3000元利息。2016年5月,个体老板孙某(另案处理)与谢某商量,想借村民建房报名费中的100万用于生意周转。几天后,谢某将100万元转入孙某银行账户中,之后,孙某一直未归还。同年11月,因担心村民查账,谢某用自己的100万垫付至报名费的账户中。2018年6月,被告人谢某主动投案,并退缴了违法所得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担任新干县某乡某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150万元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谢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参考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意见,对谢某可宣告缓刑。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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