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与母长期共同生活 诉请变更抚养权获准

  发布时间:2020-09-27 16:15:05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纠纷,一审判决变更张某与聂某双方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张某,且聂某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抚养费120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

    张某与聂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8月,双方生育了儿子,现已满十周岁。2015年4月,两人在永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儿子由父亲聂某抚养,抚养费也由聂某承担,母亲张某可不定期探视。离婚后,儿子随聂某生活了几个月。2015年8月,张某将儿子带至广东生活至今,并由张某安排在广州市读小学。此后,儿子一直由张某抚养,并与张某共同生活在广州。期间,聂某及其父母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张某支付了部分抚养费。因小孩户口在聂某处使其无法就读公立学校,张某为此诉至法院。

    另查明,张某目前在广州市务工,并在广东省清远市购置了一套商品房。聂某在新干县箱包企业务工,工资为每月4000元-5000元。两人均未再婚,但聂某已再生育子女。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应当从是否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尽可能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心灵创伤。该案中,虽然两人离婚时约定儿子由父亲聂某抚养,但自2015年8月起,儿子一直随母亲张某共同生活,至今已有四年多,已形成了稳定的学习、生活习惯,如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确实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从抚养能力看,张某有强烈的抚养愿望和一定的收入及固定居所,具有抚养能力,且儿子已年满10周岁,经法庭征求意见其亦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张某诉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有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结合聂某自身经济条件及被抚养人的实际生活状况,该院酌定聂某每年承担抚养费120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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