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野生鸟类 四名男子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20-10-14 09:23:06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以曾某飞、曾某顺、凡某某、谢某平四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共同赔偿因非法猎捕15只鸟类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200元。这是该院首例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1月19日晚8时至20日凌晨,曾某飞、曾某顺、凡某某、谢某平四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头戴式矿灯、弹弓枪和钢珠,由谢某平驾驶凡某某的白色别克车来到新干县荷浦乡莒洲岛河堤边的树林中,使用弹弓枪和钢珠,射杀野生鸟类15只。四人驾车携带被射杀的野生鸟类准备返回时,被巡逻的派出所民警人赃俱获。民警在车内当场查获鸟类15只、弹弓枪1把、钢珠100发。后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被猎捕的15只鸟类野生动物中有1只灰胸竹鸡、6只山斑鸠、1只灰背鸫、3只白颊噪鹛、2只黑颊噪鹛,以上物种均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灰胸竹鸡还属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外,2只乌鸫属江西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上15只鸟类野生动物价值合计5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飞、曾某顺、凡某某、谢某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对当地的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的平衡构成威胁,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等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牢固树立“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理念,拒捕、拒食、拒买、拒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生态环境,守护餐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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