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不当得利事实 诉请返还钱财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0-10-27 11:03:31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负担该案的诉讼费3416元。

    杨某与吴某系同事,黄某与吴某系夫妻。吴某与杨某平时关系较好,杨某经常向吴某借钱。截至2011年3月17日,杨某累计向吴某借款23万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按照月利率1%计息,杨某每年均会向吴某及黄某支付利息,直至2016年止。2011年4月至2020年5月,杨某先后向黄某转款3次,合计255133元。此后,黄某多次用其银行账户收取杨某支付的借款利息。2018年5月10日,杨某与吴某就23万元的借款进行结算,并约定更换借条,为此杨某向吴某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杨某2011年3月17日借吴某23万元整,截止今日未还本金。因时间较长,特重新更换借条。此后,吴某向杨某催收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返还吴某借款23万元,并支付利息59187元。判决后,杨某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上诉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吉安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之后,杨某以黄某收取涉案款项255133元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该院,要求予以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二是一方受到损失;三是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当事人如认为争议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争议款项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应由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承担“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的举证责任。该案中,杨某因255133元转款未认定为向吴某的还款,故其主张向黄某转款的255133元系因事实认识错误导致出现的给付错误,黄某收受255133元款项系构成不当得利。虽然杨某向该院提供了其向黄某的转款记录,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黄某收受该款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结合杨某在2018年5月10日向吴某出具23万元的借条和黄某用其银行账户收取利息的事实及(2019)赣08民终X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确认该255133元转款系吴某与杨某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故该院对杨某要求黄某返还不当得利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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