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人员未签劳动合同 诉请二倍工资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0-11-05 08:48:01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蒋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某陶瓷公司经营陶瓷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2018年3月29日,蒋某入职该陶瓷公司工作,双方开始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蒋某无化工工作经验,主要负责安排厨房用餐、组织员工旅游、为员工增加福利、组织召开会议及对会议问题进行跟踪等工作。蒋某的工资由该陶瓷公司按月转入其银行账户。2018年12月25日,蒋某向该陶瓷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并于当日离职。2019年8月,蒋某作为申请人向新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该陶瓷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资49633.6元。2019年10月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以蒋某为公司行政人事负责人,工作职责包括了劳动合同签订等行政人事工作,其未与该陶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其本人为由,裁决驳回蒋某的仲裁请求。蒋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向该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制度是对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也是对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劳动者的保护。在该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中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

    该案中,蒋某从2018年3月29日开始在该陶瓷公司工作。该公司虽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结合该陶瓷公司为一家化工生产企业,而蒋某并无化工工作经验及蒋某具体负责安排厨房用餐、组织会议召开、员工旅游等工作的客观事实,依法可以认定蒋某从事的工作即为行政人事工作。蒋某作为行政人事负责人,其工作职责即包括为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事宜等。虽然行政人事负责人不能代表用人单位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提请用人单位委托他人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是其重要工作职责。同时,蒋某作为行政人事负责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应高于一般员工,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也十分清楚,且蒋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向该陶瓷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被拒,其作为行政人事负责人未推动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在主观上存在较大的过错。综合考虑以上情形,故对蒋某要求该陶瓷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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