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同时主张侵权责任和雇主责任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0-11-06 08:36:22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侵权人某实业公司及雇主某生物科技公司分别按50%、40%的过错比例对李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月22日下午,某实业公司操作员胡某驾驶事故车辆混凝土泵车前往某生物科技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处输送混凝土。该实业公司操作员胡某在通过遥控进行混凝土输送操作时,李某同时进行扶泵作业,因泵管抖动,被泵管甩落导致受伤致残。在事故发生时,李某仅头戴安全帽,一只手抱扶混凝土泵管软管,另一只手扶钢制脚手架进行作业。该生物科技公司仅在人字梁施工处安装了脚踏板、脚手架,未配备防护网及安全绳。事故发生后,李某被立即送医救治,医院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右股骨粗隆间及干骨骨折、左股骨踝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共计花费医疗费79061.53元。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两处。后李某因索赔损失未果,遂诉至该院。

    庭审过程中,某生物科技公司辩称其虽为李某的雇主,但李某在起诉时已经选择主张侵权责任,在立案时将案由定为人身权、健康权纠纷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故李某追加生物科技公司为该案被告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赋予了李某选择权,但并未禁止李某同时主张侵权责任和雇主责任。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明确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适用过错责任。因此,在同时存在侵权责任和雇主责任的情况下,为查明案件事实、明确责任、避免诉累,可综合考虑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最终责任一并予以处理。综上,该院准许李某追加生物科技公司为该案被告,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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