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存争议 拒不确权遭驳回

  发布时间:2020-11-11 11:34:30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因原、被告及案外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权属调处申请,该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二审维持原裁定。

    上世纪八十年代,被告城上乡丰乐村委会组织力量在涉案上坪山开垦了果园场,先后五次将该山林承包给他人经营。自对外发包以来,所有承包费和押金等均由丰乐村委会收取和支配。

    2006年10月,上坪山经新干县人民政府确权登记后发放了林权证,该证书登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城上乡丰乐村委会槐田村小组,且封面印有“丰乐村作废”字样。槐田村小组认为上坪山属其所有,丰乐村委会擅自将其发包给他人经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该院起诉,要求予以处理。

    另查明,案外人城上乡丰乐村委会槐溪村小组于2019年3月15日对诉争上坪山权属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其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就拥有该林地的部分所有权。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或集体的林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然而,该案中槐田村小组提交的上坪山2006年林权证封面印有“丰乐村作废”字样,一定程度反映了该林地权属自登记以来存在争议。丰乐村委会辩称上坪山自创立果园场以来一直由其经营、管理和收益,其对该林地持有所有权。另外,案外人槐溪村小组亦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其对上坪山持有部分所有权。结合该院调查询问的相关情况,足以认定诉争上坪山在槐田村小组与其他集体之间确实存在权属争议。针对这种情况,原、被告及案外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权属调处申请,待有关部门对争议地权属确认后,另行主张权利。因以上人员均未提出申请,致使该院无法继续审理本案。槐田村诉请确认丰乐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其返还林地的主张,不符合有关法律程序和规定。综上,该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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