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瓶啤酒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20-11-11 17:37:19




    吉安法院网讯  11月11日上午,新干县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驱车前往七琴镇南边村,以巡回开庭的方式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并进行了现场释法。

    庭审过程中,法庭查明被告人朱某与该案被害人许某系同村村民,以往相处尚可。2020年2月5日晚,朱某与许某吃完晚饭,从各自家中来到南边老年协会门口聊天。当晚21时左右,许某到村上小商店买了两瓶啤酒,拿了其中一瓶啤酒到朱某。两人在喝酒聊天过程中,朱某嫌弃许某给的啤酒太便宜因此发生口角、拉扯。相互拉扯过程中,许某用拳头打到朱某的头部,朱某反手一拳将许某打倒在地,导致朱某右眼部受伤当即流血,随后两人被在场村民劝开。事后,两人均前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许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朱某的损伤为轻微伤。2020年2月14日,经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赔偿协议,由朱某一次性赔偿许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因喝酒聊天与被害人许某发生冲突,在相互拉扯过程中,用拳头将他人打倒在地,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案发后,朱某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认定有坦白情节。同时考虑该案系民间矛盾激发引起,有悔罪表现,且朱某积极赔偿了许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许某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该院作出当庭宣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场官司,两瓶啤酒,三万元赔偿,仅仅因为琐事大打出手,最终换来这样严重后果。法官提醒,乡里乡亲应和谐相处,因琐事打架斗殴搞得两败俱伤,伤人又害己,实非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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