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先扣利息 法院判决抵本金

  发布时间:2020-11-30 16:07:28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告邹某自认预收利息,该院一审判决按实际借款金额计算本金。

    原告邹某与被告陈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9年4月23日陈某向邹某借款2万元,当场出具了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民币2万元,期限1年,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2019年6月6日,陈某再次向邹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款合同,载明借原告人民币3万元,借款期限1年,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邹某催索陈某还款无果,遂向该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邹某与陈某之间存在借款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对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认定。邹某提交的借款合同显示借款本金为5万元,但陈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存在预收利息的情况,然其不能举证证实邹某预收了13000元利息的观点,故对其观点不予采信。后经庭审查证邹某亦认可按年利率15%预收了7500元利息,邹某的行为构成自认行为,该院予以采信,故依法认定邹某共出借42500元本金给陈某。邹某在出借款项时按照年利率15%预收了利息,故视为双方对利率约定明确且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幅度,利息应按照年利率15%计算。邹某是在不同时间分二次出借款项,本金分别为17000元及25500元,故对邹某主张的利息应分段计算。陈某经催索不及时还款,违反了民事交往的诚信原则及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由此引发纠纷,对此应负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该院判处陈某应偿还邹某借款本金42500元及其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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