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卖赌博机获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0-12-25 16:25:41


    新干法院网讯  赌博不仅是一种恶习,依据具体情节还属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同样,向他人贩售赌博设备也属犯罪行为。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朱某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刘某、管某、骆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刑)在新干某商铺开设游戏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2018年6月,骆某联系朱某让他帮忙购买捕鱼机、狮王机、抓烟机等赌博工具。之后骆某先将购买赌博机等设备款汇给朱某,朱某收款后到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两台捕鱼机和两台抓烟机寄回新干。朱某以每台捕鱼机1.9万元左右,配件2万元左右价格卖给骆某,每台赚取1000元差价。后赌博机两次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砸毁,每次被砸后骆某都联系朱某,让他再去番禺采购。朱某先后三次到广州市番禺区帮骆某购买共四台捕鱼机及配件、一台狮王机及配件,总价款20.5万元左右,朱某从中获利七、八千元。骆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查处后,经鉴定,缴获的捕鱼机、狮子机均具有退分赌博功能。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具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捕鱼机、狮王机等电子游戏设备,价值共计人民币约20.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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