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胜诉后意外死亡 妻子申请执行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1-05-25 10:11:37


    新干法院网讯  “感谢法官为我们孤儿寡母伸张正义!”几经周折终于拿到执行款的申请人张某握着执行法官的手哽咽地说道。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谢某一次性缴纳执行款5万元,案结事了。

    周某与张某系夫妻。2018年6月,谢某因养殖需要向周某赊购饲料。经双方结算,截至2019年2月,谢某尚欠周某饲料款5万元。之后,周某多次向谢某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2019年10月,经法院一审判决,谢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周某偿付欠款5万元。但判决生效后,谢某仍未支付欠款。2021年1月,周某因病死亡,未立下遗嘱。2021年4月,张某在征求周某父母及儿子意见后,由张某作为继承人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笔欠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谢某已更换电话号码,执行法官无法联系谢某。执行法官遂对谢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但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还多次前往其住所亦未发现其踪迹。执行法官依法将谢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同时,执行法官一方面通过走访周边邻里调查谢某的行踪;另一方面通过镇村干部及派出所协助,联系谢某的亲属代为转告本案的执行情况。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执行法官逐一与谢某的亲属沟通,谢某的一位表兄终于同意代为转告谢某及时回来处理此案。谢某原本以为周某去世后死无对证,这笔债务就可以“赖掉”,想不到继承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在法院的强制执行压力与亲属的规劝下,谢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缴清了全部执行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该案中,周某因生效判决获得5万元债权,但该笔债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2.5万元属张某个人所有,剩余2.5万元属于周某的遗产。因周某生前未立遗嘱,故其配偶、子女、父母依法均有权参与继承。周某的父母、儿子均放弃继承,同意由张某一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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