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多年不付 执行股东迅速兑现

  发布时间:2021-06-03 16:23:40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据某箱包公司的申请,裁定追加某电商公司股东柳某、周某为被执行人后,顺利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3月,某电商公司陆续向某箱包公司赊购箱包。2018年5月,经双方结算,该电商公司尚欠某箱包公司货款70万元。后因欠款未付被诉至新干法院,该院判决该电商公司应向某箱包公司支付货款70万元。判决生效后,该电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某箱包公司遂于2021年4月20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某电商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但未发现其名下有任何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后委托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进一步调查该电商公司的财产及工商信息等,查明该电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执行法官遂依法将该电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随后,某箱包公司以该电商公司股东柳某、周某均未实际缴纳出资,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为由,向该院申请追加柳某、周某分别在认缴出资额40万元、6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该院审查认为,虽然该电商公司的公司章程修正案规定股东出资时间为2040年12月31日,时限未届满,但公司章程对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的约定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已对该电商公司穷尽执行措施,但无财产可供执行前提下,结合该电商公司在淘宝网注册的店铺已停止经营等情况,表明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此时该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不再受内部约定期限保护,依法可要求股东及时实际出资。因此,某箱包公司申请该电商公司股东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合法。该院遂依法向柳某、周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要求两名股东分别在出资额40万元、60万元范围内对某箱包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在法律强力施压之下,柳某、周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对执行裁定书无异议,同意先行支付货款10万元,剩余款项承诺三个月内付清,某箱包公司也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案件,因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执行陷入僵局。甚至有的股东故意利用法人的独立人格,逃避债务。如能发现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事实,可作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的依据,通过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来增加案件执行对象,切实提升执行标的到位率,让更多真金白银及时装入胜诉当事人口袋,维护法律尊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