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6月23日上午,新干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入刑十周年为契机,组织刑事庭法官前往神政桥乡庄上村委会巡回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并当庭宣判。
2021年1月,被告人胡某在新干县城驾驶面包车,追尾了一辆小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经检测,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44mg/100ml。事故发生后,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告人胡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超出醉酒驾驶标准,且在驾驶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应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胡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考虑适用缓刑。最后,法官当庭宣判,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胡某表示认可判决结果,不上诉。
法官说法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后驾驶可能被判处刑罚已广为人知,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人心存侥幸,不顾劝阻。法官再次劝诫大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出行,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