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意外死亡 亲属索赔100万元保险金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1-07-20 08:40:37


    新干法院网讯  男子购买人身保险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不理赔被驳回。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洪甲、洪乙保险金993435.2元。

    2020年1月13日,洪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份“守护专享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洪某,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为洪甲(50%)、洪乙(50%)。该保险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70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交费方式为按年,每期保险费4103元,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洪某已于2020年1月13日交纳保险费4103元。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2020年3月20日晚,洪某驾驶车辆从新干县城途经某水库前往七琴镇后失联。其亲属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4月3日,在某水库发现了洪某尸体。经鉴定,被鉴定人洪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某保险公司认为洪某系自杀,拒绝理赔,洪某亲属遂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认为,洪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份“守护专享两全保险”,并按合同缴纳了保险费,双方间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鉴定意见确认洪某系溺水死亡,且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洪某系自杀身亡,故可认定洪某系遭受意外伤害死亡。洪甲、洪乙系保险合同身故受益人,有权依照保险合同向某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洪甲、洪乙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支付因洪某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元,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及法律规定,扣除已支付的6564.8元,还应支付保险金993435.2元。为此,该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