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1-08-31 08:33:03


    新干法院网讯  烟花爆竹不同于普通商品,因具有一定危险性,须经许可方能售卖。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李某在新干县金川镇药材街开店经营烟花爆竹、草纸、香、烛等红白喜事用品,后因新干县城区域实行禁燃,根据《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新干县应急管理局于2018年年底收回了李某等人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许可证》。但自2019年1月1日起,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办理上述经营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数次从江西万载县花炮市场、新干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处购进大量烟花爆竹,并采取自己开车去装运或厂商送货的方式,将烟花爆竹运回新干进行非法储存销售,谋取非法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购买、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涉案价值人民币361447.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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