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博发文辱骂他人 法院判决道歉并赔偿

  发布时间:2021-09-14 08:22:11


    新干法院网讯  在微博上发文骂人违法吗?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被告在微博上发文辱骂他人引发的人格权纠纷,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原告张某在新干县某事业单位工作。2021年2月份,张某因其感情问题与刘某在微信上沟通交流,刘某获知了张某与其男友分手后的个人隐私。之后,两人产生矛盾,刘某遂于2021年4月份在新浪微博上以公开形式发布了两条内容涉及侮辱张某的低俗微博,配图为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面附有张某姓名)、刘某与其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过后不久,被告又发布了一条针对张某的含“py”“终身不孕”等侮辱性词语的微博。张某的朋友看见后将此事告知了张某。张某遂在新浪微博的官方平台上对刘某的微博进行投诉举报,但部分微博仍没有被删除。基于此,张某以侵犯人格权为由起诉至该院。

    另查明,诉讼中,刘某已将上述三条微博删除。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中,被告刘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在其个人新浪微博中发布涉及张某姓名、经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且微博文字部分内容中存在侮辱张某的言语,引起了部分网友的关注,使得该负面内容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给张某造成了不良影响,客观上对张某的人格尊严造成侵害,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刘某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影响范围,该院依法确认由被告刘某向张某书面赔礼道歉,并酌定刘某应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