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不支付租金引发的纠纷。
2017年7月,邹某与肖某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协议》,约定邹某将新干县东方御景小区商铺出租给肖某。租期8年,租金计算时间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9日止。双方约定,在合同期满一年前五天交清后一年的租金。协议签订后,肖某按时交纳了前三年的租金。在协议签订的第四年,肖某因经营不善,擅自搬出商铺,导致商铺一直处于空置状态。为此,邹某诉至该院,要求肖某赔偿店铺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
受理该纠纷后,法官主动了解事情经过和双方诉求。法官为双方讲解了法律相关条款,指出肖某未经邹某同意,提前退租,应承担该店铺的空置损失。通过法官的析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邹某和肖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同时肖某支付邹某租金及其他损失22000元。
法官提醒:承租人退租时应与出租人友好协商,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退租的,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的空置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