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春、朱某平、朱某飞等8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某春、朱某平、朱某飞等八人为同村好友。2021年2月7日,年关将至,八人相约晚上一起到新干县某酒吧喝酒。酒过三巡,看到被害人吴某及周某、何某在酒吧舞台上跳舞时,朱某春、朱某平上前对吴某和周某搂腰搭肩,吴某男朋友陈某见状上前阻止。随后朱某春、朱某平与陈某发生推搡,进而拳脚相加,将其打退到酒吧舞台一侧的卡座沙发旁。朱某云见状也上前打了陈某一拳。之后朱某飞等五人一起对陈某进行殴打。被害人吴某在劝阻过程中被打伤嘴唇。酒吧保安曾某等人闻讯而来,将双方拉开,过程中,朱某春打了曾某眼部一拳,导致其眼部受伤。经鉴定,吴某、陈某、曾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朱某春等八人与陈某、吴某、曾某分别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损失。三被害人均对被告人朱某春、朱某根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朱某强和朱某鹤主动到新干县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八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强、朱某鹤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小春、朱永平、朱某飞、朱某平、朱某云、朱某根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八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诉判决并当庭宣判,八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