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遗嘱房产归女儿 亲属不服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21-10-13 08:35:30


    母亲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女儿,外婆、舅舅、姨妈不认可,双方诉至法院。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判决确认自书遗嘱有效,原告刘乙对其母亲遗产中的房屋份额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018年1月9日,李某书写遗嘱,载明将其与丈夫刘甲共有的以刘甲的名义登记的房屋中属于李某的份额,自愿全部遗留给女儿刘乙,签名但未按手印。次日,李某又书写一份遗嘱,除了落款时间不同,内容与前面的一致,签名并按手印。同年1月12日,李某又重新书写了一份遗嘱,除了落款时间不同,内容与前述第一份一致,并签名按手印。2018年8月31日,李某去世,2019年7月17日,刘甲去世。之后,刘乙对父母的遗产进行处理,对父母的银行存款本金441890元及利息中李某的份额由刘乙、外婆周某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周某分得50000元。对父母所有的房屋,因外婆周某、舅舅李甲、姨妈李乙不认可遗嘱,且不配合,刘乙未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此后,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乙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原告刘乙母亲李某共书写了三份《自书遗嘱》,其中2018年1月9日书写的《自书遗嘱》,李某未按手印,根据该遗嘱中载明的“自本人签名按印后立即生效”,该遗嘱未生效,其余两份《自书遗嘱》,均为李某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按手印,并注明年、月、日,均为有效。在李某去世后,继承开始,因李某立了遗嘱,应先按照遗嘱继承遗产,故原告刘乙有权对李某遗产中的房屋中李某的份额按遗嘱继承办理。为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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