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出售多只猴面鹰 六名男子获刑并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21-11-03 08:30:44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万元;戴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万五千元;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二万二千元;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七千元;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戴某应分别赔偿国家野生动物损失9600元、500元。

    2020年12月23日,在新干县经营某农庄的被告人刘某听说草鸮(俗称“猴面鹰”)能治头痛,遂找到被告人黄某,从黄某处购买了1只草鸮、甲鱼、麂子等,草鸮被刘某宰杀并食用。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戴某通过乐安县至新干县的客运车托运2只领角鸮、1只草鸮给被告人黄某。黄某出售给被告人刘某,之后刘某又分别将1只草鸮、1只领角鸮出售给被告人李某和习某。同年1月12日早上,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郑某,欲向其购买猴面鹰,郑某便联系黄某托其购买。因黄某上午接到戴某电话,称通过乐安县至新干县的客运车发货过来2只草鸮和1只斑嘴鸭,黄某便将该情况告知郑某,称拿到货后会联系。当天上午10时许,黄某在新干县某交叉路口取货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2只草鸮和1只斑嘴鸭。

    2021年1月12日,民警在被告人黄某住处查获银环蛇3条、王锦蛇2条、灰鼠蛇2条,在被告人刘某经营的农庄查获领角鸮1只。被告人习某主动将购买的领角鸮上交至公安机关,李某则将草鸮放生。随后,新干县公安局将查获的7条蛇(死体)、1只斑嘴鸭(死体)及4只活体猴面鹰均移交至新干县林业局,该局对4只活体猴面鹰进行了放生,对其余死体进行了无害化掩埋。经鉴定,草鸮、领角鸮均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000元/只;斑嘴鸭属省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500元/只;银环蛇、王锦蛇、灰鼠蛇均属省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均为300元/只。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共计6只(1只死体、5只活体),情节严重;被告人戴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共计5只(均为活体),被告人刘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共计4只(1只死体、3只活体),被告人郑某、习某、李某各非法收购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只(均为活体)、1只(活体)、1只(活体),六被告人违反国家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对2021年1月12日的犯罪罪行,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非法收购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因被查获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郑某、习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该四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戴某、刘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刘某在诉讼中已赔偿7500元,其在本案不再承担民事责任。黄某、戴某应分别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9600元、500元。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分别对六被告人量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被告人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更危害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平衡。任何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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