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他人支付宝账户 新干一男子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21-11-23 10:00:23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他人遗失手机支付宝账户内钱款的刑事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从广州返回到新干县其奶奶傅某某居住的出租屋。傅某某将8月27日捡到的一部蓝色华为手机交给黄某某使用。黄某某拿到手机后,心想如果手机微信、支付宝里面有钱,自己是不是可以想办法把钱套出来使用。当天黄某某拿着手机开机查看,发现手机里有两张电话卡,手机设置了开机密码,黄某某使用之前学会的手机解锁等方面的技术,操作手机将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号码改成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同时将支付宝的支付密码更改成自己熟悉的密码。黄某某更改密码后,通过扫码支付等方式,共计盗刷被害人唐某某钱款四千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更改他人支付宝账号绑定手机号码,盗得他人支付宝内的钱财价值人民币453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念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电子交易支付手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手机上使用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转账消费,一旦手机遗失,请尽快办理相应挂失手续,以免被人盗刷,损失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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