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酒驾致人受伤 自担交强险外损失

  发布时间:2021-11-24 08:51:16


    新干法院网讯  新干一男子因酒后驾驶行为,须自行承担交强险范围外的高额赔偿金。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被告程某向原告邓某赔偿交强险范围之外的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2020年12月24日20时20分许,被告程某酒后驾驶小车至某小区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撞倒行人原告邓某后,追尾撞上被告刘某驾驶的小车,造成原告邓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干县交警大队认定,程某饮酒驾驶小车且未确保安全行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邓某、被告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程某为名下小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邓某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致残,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对该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恰当合理,且双方均无异议,该院据此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程某小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邓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程某属于饮酒驾驶,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原告邓某各项损失198000元;被告程某应向原告邓某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25万余元,扣除已赔偿的8万元,还应赔偿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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