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交至未成年驾驶 事故发生自担主责

  发布时间:2021-12-20 09:44:48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车主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伤者艾某11627.97元。

    2020年4月,李某与未成年张某等人一起聚餐。聚餐结束后,李某在聚餐时喝了酒,遂将小车交给张某驾驶。因雨天未减速慢行,张某驾驶小车与由西向东横过105国道艾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相撞,造成艾某及同乘人员杨某受伤。新干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艾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艾某被立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住院医疗费15362.8元。艾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各项损失65244.44元。此后,因各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艾某遂将张某、李某起诉至该院。庭审中,李某认为当时其处于醉酒状态,无法控制车辆的使用,最多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外出期间实际管理、控制肇事车辆,对该车负有谨慎管理义务。李某疏于对车辆的管理,在明知张某未成年且无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给张某驾驶,导致该案事故发生,李某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应对艾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该院依法确定李某承担由张某承担的70%赔偿责任中的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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