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注销前未结运费 法院判决由经营者支付

  发布时间:2022-01-17 11:38:01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儿子系个体户登记经营者,由父母实际经营,一家三口对个体户注销前的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

    聂某与被告邹某系夫妻关系,聂小某是聂某与邹某的儿子。聂某于2017年注册成立新干某石材厂,并于当年将经营者变更为聂小某,后该石材厂于2020年注销登记。期间,聂某与邹某分别负责石材厂的管理及会计工作。2017年,新干某石材厂委托某运输公司运输石材,并于2019年结算确认尚欠该运输公司运费37830元。之后,聂某认为运输公司的司机在2018年1月31日和2018年2月6日运输石材后未提交收货人签字确认的销货清单,导致聂某无法结算货款。双方因此就运费支付问题发生争执,某运输公司遂将聂某一家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该案中,新干某石材厂系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间为2020年11月4日,在2017年至注销登记之前,被告聂某、邹某、聂小某分别为该厂实际经营者、会计、登记经营者。在注销登记前,三被告作为家庭成员同时作为从业人员参加经营新干某石材厂,该厂属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此,对新干某石材厂注销前的债务应由三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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