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赔偿应有度 扩大损失须自担

  发布时间:2022-04-14 11:37:32


    新干法院网讯  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全责的情况下,全责方是否就要负担无责方的所有损失呢?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中对原告葛某自行扩大的非必要、不合理的损失不予支持,判决发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2021年1月7日,被告何某驾驶重型货车在105国道行驶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的司机余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后,致使余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再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的周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及何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余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实际车主为葛某,余某是葛某聘请的司机。

    事故发生当天,葛某就将事故车辆拖至新干县某汽车修理厂维修,花费拖车费及维修费7000元。2021年1月19日,葛某又自行将事故车辆拖至位于河南省确山县的某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期间花费拖车费30000元。葛某诉称,将车辆拖至河南确山县维修是因为在河南维修可以减少司机在新干停留时间支出的住宿、餐费。

    一审法院认为,葛某提交的由个人出具的劳务拖车费发票30000元没有转账凭证予以佐证,且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当日即被送至新干县的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并无再将车辆拖至河南维修的必要。故该院对事故车辆在新干县产生的拖车及施救费用7000元予以支持,对葛某自行将车辆拖至河南确山县维修产生的费用不予支持。

    那么前述的问题自然有了答案,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全责的情况下,全责方并非要负担无责方的所有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收到损害,有责方当然应该赔偿无责方的损失,但赔偿是填平、补齐遭受的损失。事故发生后,无责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扩大非必要、不合理的损失,有责方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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