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因资金周转困难未及时支付货款,买卖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二十天内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江门某公司、李某、黄某同意共同向原告江西某公司偿付货款2148472.95元,此款分四期履行,在2022年4月付100万元,2022年5月付50万元,2022年6月付30万元,余款在2022年7月付清,若被告方违约,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利率另行支付利息。
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江门某公司陆续向江西某公司购买工矿产品硅酸钠,双方的买卖合同中就货物交付、价格、货款结算、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之后,江西某公司按照约定向江门某公司供货,江门某公司收到货物后,陆续支付部分货款,至2022年3月,双方进行对账,江门某公司尚欠江西某公司货款2148472.95元,江门某公司股东李某、黄某同意为该笔货款向江西某公司提供担保,并签订保证书。对剩余货款,江门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支付,江西某公司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江门某公司系广东省的一家民营企业,为了配合国家疫情防控的政策要求,办案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视频沟通,原告江西某公司要求被告江门某公司及担保人立即共同支付拖欠货款,并要求承担违约金等,江门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能分批分期支付,原、被告双方均未让步。法官了解到被告江门某公司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原告也承认在双方的业务往来中,江门某公司都积极主动配合,从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后期双方继续合作的可能等角度,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上述协议,并通过线上视频调解的形式,签订调解协议,江门某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不久即向江西某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剩下货款于5月初即全部支付完毕,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