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因疫情要求减租未果 法院明法析理巧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2-07-29 10:03:44


    新干法院网讯  因疫情原因,租客店面生意不景气向房东要求减租,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法院调解,黄某、李某、张某同意支付杨某租金及违约金35000元,双方店面租赁合同解除。

    2018年,黄某、李某、张某商量合伙开店,后通过介绍,于当年11月12日与杨某签订了《店面租赁合同》,主要约定:黄某等三人承租杨某位于新干县滨阳路的店面,租赁期限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29年1月11日,面积为65平方米,租金一年一付,每年提前一个月交清,否则属于违约。租金按每三年一个周期上调一次,前三年每年55000元,第四年开始每年租金上调5%即57750元。租客不得改变店面结构和用途,不再租赁时要恢复原状等。违者赔偿人民币50000元,租客应缴押金8000元。合同签订后,黄某等人对店面进行了装修,前两年均按约交付租金。

    2020年,因疫情原因,黄某等人店面生意不景气,遂与房东杨某商量能否减租,杨某予以拒绝。2021年1月,黄某等人径直搬离店面,并将店面的装修进行拆除,对店面内吊顶、墙壁等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坏,之后将钥匙交还杨某。后双方因租金及违约等问题协商未果,杨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以被告黄某等人违约为由,坚持要求被告黄某等三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黄某等人提出按照地方政府关于疫情期间减租的政策规定,原告杨某应当予以减租,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办案法官了解到原告杨某的店面已另行出租,便从有效止损的角度做杨某思想工作,后法官又做被告黄某等人思想工作。经过反复多次的协商,最后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表示因疫情原因大家都不容易,应互相体谅,之后黄某等人一次性向杨某支付35000元,至此,纠纷圆满化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