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理时间]本院审理的土地争议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三条[公开制度]本院定期汇总涉土地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在“新干县法院网”向社会公开案件审判信息情况,链接为:http://jxxgfy.cncourt.org。
第四条[补充规定]本规定所指的涉土地争议案件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土地经营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居住权纠纷、地役权纠纷。
第五条[解释主体]本规定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干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