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27 16:39:33


为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审理特点,建立单独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 号)、《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法办〔2019〕49 号)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2017﹞201号、《关于将破产案件折算为其他民商事案件纳入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办案工作量的通知》,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绩效考核的案件范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案件,应当进行单独绩效考核。对应的类型代字包括“清申”“破申”“清终”“破终”“清监”“破监”“强清”和“破”。

第二条 绩效考核的原则。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科学确定绩效考核标准。通过参照民商事案件的考核标准,确定折抵比例的方式进行考核,将破产审判团队、破产审判法官单列,进行单独考核。

第三条 绩效考核的办法。根据疑难复杂程度,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分为简易、普通、复杂三类案件进行折抵。

第四条 通过确定折抵比例的方式对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进行考核,分两类情况:(1)“清申”“破申”“清终”“破终”“清监”和“破监”字案号的案件,根据普通民商事案件确定1件折抵1.5件。(2)“强清”“破”字案号的案件,情形较为复杂,在遵循单独考核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区分为无财产快速审理的清算案件、普通清算案件、重整案件、和解案件分别确定不同的折抵比例;也可以按照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折抵比例。

第五条 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量由两部分组成,即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和破产案件附加工作量。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根据债权申报数额、债权人人数等因素折算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数。如果破产案件未审结,年终可以根据审理进展程度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工作量。

第六条 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采取以下方式计算:

(一)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1000 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债权人人数为50 人以下(含本数)的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为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30 件;

(二)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超过1000 万元以上不满1 亿元,或债权人人数为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含本数)的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为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40 件;

(三)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1 亿元以上(含本数)不满5 亿元,或债权人人数为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含本数)的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为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60 件;

(四)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5 亿元以上(含本数),或债权人人数为500 人以上的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为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100 件。

上述条款适用于有产可破的破产案件。

第七条 破产案件进度分别按以下比例计算:

(一)破产清算案件:

1.完成立案受理审查折算为5%;

2.职工债权公示折算为15%;

3.完成职工分流、安置折算为25%;

4.完成债权表制作折算为30%;

5.初步完成财产调和折算为50%;

6.裁定宣告破产折算为60%;

7.主破产财产处置、变现完毕折算为80%;

8.主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折算为90%;

9.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折算为100%;

(二)重整、和解案件

1.完成立案受理审查折算为5%;

2.职工债权公示折算为15%;

3.完成债权表制作折算为30%;

4.初步完成财产调核折算为50%;

5.完成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制作折算为70%;

6.裁定认可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折算为80%;

7.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折算为100%;

如和解或重整失败宣告破产的,按破产清算案件相关节点计算工作进度。

第八条 破产案件审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酌定案件附加工作量: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二)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并公开的;

(三)案件审理效果良好并得到设区市以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书面批示肯定。

案件附加工作量由破产案件承办法官申报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审管办决定。

案件附加工作量总和不得超过该案基础工作量的20%。

第九条 以下破产案件按照1件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计算工作量:

(一)审查破产申请裁定驳回申请;

(二)当事人撤回破产申请;

(三)裁定受理后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终结破产程序的;

第十条 无财产可供分配的,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破产案件,按照20件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计算工作量。

第十一条 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衍生的诉讼案件,按照1件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另行计算工作量。

第十二条 破产案件审理绩效由破产案件承办法官书面申报,并提供破产案件进展阶段、破产案件类型、破产企业性质等相关材料,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提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审判绩效考核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强制清算类案件审理绩效考核标准参照本意见的规定。

第十四条 参与破产案件审理的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折算工作量参照我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计算。

第十五条 破产清算、预重整等复杂案件的确定,可结合债权人人数、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情形等因素对折抵比例进行调整。

认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时,应当考虑企业性质、股东人数、企业职工人数、债权人人数、债权债务金额、财产数量和处置难易程度、涉及法律关系、社会影响以及合议庭的工作量、审理周期等因素。

第十六条 对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的认定,由审判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本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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