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开、公正、公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院破产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负责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五人,其中本院民事审判庭负责人及院领导须参加评审(评审人员之和为单数)。
第二条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公告由承办该破产案件的本院合议庭拟稿并交办公室发布。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其他具体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并予以保密。主要职责包括:联系发布公告及接受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登记报名;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是否具有《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情形进行初审;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参与竞争的各社会中介机构汇总和初查情况报告等。
第三条 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应当在本县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日,从公告发布之次日起计算。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受理破产案件债务人企业工商登记简要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申请破产的理由等、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含承诺无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情况)等。
该公告应当同时在本院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第四条 参与竞争的管理人机构不得少于三家,不足三家的,应当重新进行公告。
第五条 公告期满后,由评审委员会对报名的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当面陈述和书面审查的方式予以审查。
凡具有《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报名机构仍然报名参与竞争的,一经查证属实,即时取消其在本院辖区一年内参加管理人指定的资格。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机构规模、工作方案、报酬方案、业绩经验等因素评定其综合分数(具体评分细则附后),并按照得分高低确定两名入围名单,以随机摇签方式确定一名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另一机构确定为备选管理人。
第七条 本院合议庭应当在收到评审委员会确定管理人的书面决定书二日内,向选定的管理人送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受理破产裁定,同时将已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予以书面通知。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
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评分细则(试行)
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单项分值不超过单项规定最高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机构规模(20分)
1.从业人员。拥有10名具有职业资格的律师、会计师等,计基础分5分;超过10名的,每增加1名加0.5分,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少于10名的,该项不计分。
2.办公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计基础分5分;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固定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计基础分5分;超过1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二、工作方案(30分)
基础分为15分。工作方案包含负责人员、具体操作方法、预计完成期限等,方案内容更细致、完备的,可逐项酌情加分,但加分最多不超过15分。
三、报酬方案(30分)
基础分为15分。报价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幅度内的计基础分15分;报价每低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幅度的2%的加0.5分(如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100万元,根据最高院的规定,管理人报酬在12万元以下确定,如申报人在12万元基础上每降低2%,加0.5分),但加分最多不超过15分;高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该项不计分。
四、经验业绩(20分)
基础分10分。从事破产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已承办1件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加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件的,再加1分,但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前述各项评分总分相同的,所内专职律师持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人数多的优先评定。
各报名单位可以根据上述评分细则自行进行评分,并将评分表随报名材料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