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执转破”工作及加强程序衔接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29 17:25:31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和高效联动,打通基本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转破”程序的释明与意见征求

1. “执转破”程序的法律释明。本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有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法律规定。

2. “执转破”程序执行阶段的意见征求。办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适时向当事人特别是无优先权的普通债权人释明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征求其对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意见。

若当事人自行提出对被执行人的破产审查申请,执行局应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

二、符合“执转破”条件案件的审查移送

3. 执行部门强化案件移转。执行案件当事人均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市中院审查。

4. 破产审判部门做好对接工作。对执行部门移送的符合“执转破”条件、材料齐备的案件,不得以各种理由不受理。违反上述要求,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5. 加快推进重点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对长期终本,以及一个被执行人企业涉及多个终本案件的,要作为移送破产案件的重点,同时对缺乏履行能力、当事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也要及时审查移送。

6. 缩短审判周期,完善“执转破”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对于“执转破”案件,如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应加快审判速度。同时,该类案件原则上直接进入破产清算,不进行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如当事人提出破产重整、和解的,告知当事人另行向破产法院提出。破产法院受理当事人的重整、和解申请的,则“执转破”案件转为普通破产案件审理。

7. 建立职能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立案、破产审理、执行部门共同组成的协调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分管立案、破产审理、执行工作的主管院领导担任召集人,立案、破产审理和执行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确定“执转破”工作要点,指导辖区内“执转破”工作开展,协调解决影响“执转破”工作的疑难问题。

8. 建立 “执转破”案件工作联络机制。为及时掌握“执转破”工作运行态势,立案、破产审理、执行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员,负责跟踪、统计、汇报“执转破”案件受理、审理情况,搜集共性问题,研究初步解决对策,为协调工作小组提供决策参考。

9. 建立 “执转破”案件月通报制度。破产审理部门要将有关“执转破”案件数据统计汇总,包括立案数、宣告破产数、结案数等,并附简要说明。执行局要将“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破产审判部门开放,为破产案件查控财产提供支持和帮助。

10. 完善破产绩效考核制度。由于绩效考核制度的不健全,破产案件的审理等同于普通案件,影响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建立科学合理的破产案件绩效考核制度尤为必要。审管办将对“执转破”案件试行专门折算标准,进行审判绩效考核。

11. 建立破产费用保障机制。鉴于有大量无财产的债务人“执转破”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经费来源问题较为突出。要抓住清理僵尸企业的有利机遇,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尽快建立完善破产费用保障机制。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加快“执转破”案件的移送、审查、审理速度,为实现优化我县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应有贡献。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