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院和省高院关于跨域立案的有关通知精神,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域立案是指收件法院和受理法院通过收转发E中心平台互相协作,为当事人提供跨区域的立案服务。
第三条 跨域立案适用于所有涉及本院协助及管辖的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的跨域案件。
第四条 跨域立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便利群众诉讼原则。让当事人在协作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享受与管辖法院相同的诉讼服务。
(二)依法办理原则。跨域立案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三)联动协作原则。协作法院和管辖法院应当强化协调,主动配合,高效办理当事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五条 跨域立案工作由立案庭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当事人进行程序引导,材料扫描上传和其他法院的协调对接。
第二章跨域协作
第六条 对属于异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交立案申请,由管辖法院决定是否登记立案。当事人选择向本院提交立案申请,由异地法院管辖的跨域案件,本院是协作法院。
第七条本院作为协作法院,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代为核对起诉、自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全部推送至管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材料明显不齐全的,向当事人释明应当补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齐并坚持提交申请的,在告知后果后,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三)代为接收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向当事人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前调解申请书》一并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寄送管辖法院。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接收材料。
第八条 本院作为协作法院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并当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九条 本院作为协作法院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将其签署的《诉前调解申请书》推送给管辖法院,由管辖法院开展诉前调解。
第三章跨域管辖
第十条 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向异地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由本院决定是否登记立案。该跨域案件中,本院是管辖法院。
第十一条 本院接收到协助法院推送的跨域立案申请,立案庭立案人员应当核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及可由多个法院管辖,是否有选择本院管辖的意向书,并向当事人释明相关诉讼风险。
第十二条 本院作为管辖法院的跨域案件,立案庭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对协作法院系统推送至本院立案系统的案件予以通过。
(二)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制作《补正告知书》,并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送交当事人。
(三)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管辖法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